罰款、吃牢飯 逞口舌當心代價
2008/11/13 04:09
記者傅潮標/專題報導
飯可以多吃,話不能亂講!苗栗地方法院審理過許多妨害名譽官司,都是因為逞口舌之快惹來的。避免禍從口出,最好自我節制,不要出口成「髒」。
52歲李姓婦人懷疑丈夫與江姓女子有染,到江女上班的餐廳找她談判,雙方發生爭吵,李婦罵江女「不要臉的女人」,被江女控告公然侮辱,因餐廳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,檢方將李婦起訴,苗栗地院判處罰金6000元。
為了狗屎罵鄰野蠻 挨罰
罵人「野蠻」,也要付出代價!邱姓男子為了狗屎的清理問題,罵鄰居「野蠻」。苗栗地院認為「野蠻」一詞是指未經開化,文化素質低落,有貶損名譽與人格尊嚴的意思,判處罰金6000元。施姓老翁也與鄰居鬧得不愉快,女鄰居抗議他焚燒垃圾污染空氣,竟辱罵她「眾人騎」,挨告後被判拘役30天。
校長飆老師混蛋 判拘役
就連教育程度高,作育英才的國小校長也因口無遮攔,斯文掃地。苗栗縣某國小徐姓男校長與校內林姓女老師發生爭執,連續在校園走廊上罵林女「混蛋」2次,當時有老師、學生走來走去,讓她尊嚴受辱,當場灑淚,事後控告校長公然侮辱,這名校長被判拘役30天。
苗栗市劉姓女子反對父親與江姓婦人交往,江婦不滿,連續打十幾通電話到劉女公司,向她的同事爆料八卦消息,指劉女「很隨便」、「跟比她小的男人同居」、「被強姦未遂」,劉女不堪受辱,錄音控告江婦妨害名譽並請求損害賠償,苗栗地院判處江婦有期徒刑4月並須賠償劉女15萬元。
吐人口水 也算公然侮辱
即使未口出惡言,只是吐人口水,也算公然侮辱。苗栗縣頭份鎮章姓女子不爽前夫要她閉嘴,對他吐口水,面子掛不住的前夫,控告她公然侮辱。檢察官認為對人吐口水,是種輕蔑、羞辱的舉動,在場又有其他人,足以使人感到尊嚴被貶損,向苗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還好章女的前夫在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,她才沒被判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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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原文出自奇摩新聞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1113/78/19d4h.html
luna最近似乎遇到了網路小白,希望他能自重別口出惡言。
『刑法第310條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』
話說我身為某車友論壇的版主,也聽聞過一些車友血淚經驗。
“原文由 ncr 於 2007-9-7 19:51 發表
是的!
不要以為在網路上登記一個新帳號亂幹一通會找不到你。
我被抓過一次『妨害風化』
多慘啊!只是貼一張露3點的圖而已,罰4萬。
平常不管你,剛好他們需要業績,去知名網站的貼圖繞一圈。
業績衝不完。
至於你們認為那些賣X片的,為什麼不抓!
等你有跟他們一樣的背景再來大聲。
可以用IP找到哪一個ADSL,再用電話找到苦主是誰!
電話登記是女的,就先找男人。
沒有抓不到的,只是看要不要辦而已!”
說話或者網路發言都是要負責任的,某大車友論壇上有一篇文章
標題是:苦口婆心再次勸告大家,網路發言是要文責自負的。
連結為 http://www.mobile01.com/newsdetail.php?id=3718
有時間的朋友們可以去爬爬文,不要因為粗心引起官司纏身,共勉之。